香港主板上市公司 – 股东权利保护条款 – 基本权利

本文主要收集整理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在股东权利保护 – 基本权利方面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基本权利指: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对公司财务信息以及股东信息的知情权。

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首先受到《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的规管,然后按照公司注册地的不同,受到各自注册地的公司法的规管。即须要同时遵守上市规则和注册地公司法,条款有重叠时,取更严格的。这两项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可以认为是最低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赋予股东更高的权利更好的保护,这需要就具体的公司进行具体的分析。

总结

股东权利保护条款 – 基本权利 – 不同注册地的香港主板上市公司

中国大陆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
召开股东大会10%,公司法5%,公司条例10%,公司法10%,上市规则
提案权1%,公司法2.5%/50人,公司条例无法定,章程决定无法定,章程决定
知情权持有180日,3%,可查账簿、股东名册,公司法股东名册,公司条例股东名册,公司法股东名册,公司法

百分比是指最低持有股权比例。

一、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 股东基本权利条款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中没有对上述三项基本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其附录和相关指引中给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而言,港交所的治理思路是,交易所指导上市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来赋予股东基本权利,给予了公司(或者说大股东以及董事会)较大的运作空间。

1.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 上市规则,附录A. 股東保障及組織章程文件。

14.(5) 必須允許持有發行人少數權益的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及在會議議程中加入議案。

在一股一票的基準下,為召開會議所必須取得的最低股東支持比例不得高於發行人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所附帶投票權的10%

  • 股东大会指引

5.1 股東要求召開會議︰持有發行人少數權益的股東須可允許召開股東大會及在會議議程中加入議案。發行人應按《上市規則》及其註冊成立地法律的規定,在組織章程文件中列明召開股東大會所必須取得的最低股東支持比例

5.2 董事應股東要求召開會議的責任:董事須在發行人註冊成立地的法律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規定的指定期限內召開股東要求召開的會議。

5.3 《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股東權利:為幫助股東了解及行使其權利,發行人須於《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以下資料:

a) 股東如何可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b) 股東可向董事會提出查詢的程序,並提供聯絡資料以便有關查詢可獲恰當處理;及

c) 在股東大會提出建議的程序以及聯絡資料。

2. 提案权(在年度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未作明确规定。

3. 知情权

上市规则,附录A. 股東保障及組織章程文件。

20. 股東名冊香港分冊必須可供股東查閱,但可容許發行人按與《公司條例》第632條等同的條款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二、公司法 – 股东基本权利条款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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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基于最新法律版本(截至2025年3月)整理的在不同公司法体系下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以及知情权的总结对比。

综合比较

中国大陆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
召开股东大会10%,法定明确5%,法定明确10%,法定明确无法定,章程决定
提案权1%,法定明确2.5%/50人,法定强无法定,章程决定无法定,章程决定
知情权180日,3%,广泛,含账簿,强制性强全面,无账簿,透明度高尚可,财务报表为主有限,披露少
总体特点强制,股东中心平衡,股东友好灵活,董事主导灵活,董事主导
  • 中国大陆:强制性强,提案权门槛最低(1%),知情权最广(含账簿),注重中小股东保护。
  • 香港:法定权利明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门槛低,提案权门槛低(2.5%或50人),知情权全面但无账簿查阅权,股东友好。
  • 百慕大:提案权依赖公司章程规定,知情权尚可,偏董事主导。
  • 开曼群岛:股东权利依赖章程,法定保障弱,知情权有限,董事主导。

1.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地区法律依据规定内容特点
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 第13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门槛较高,但法定权利明确。
香港Companies Ordinance, 第566-568条持有5%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若董事会21天未响应,股东可自行召集。门槛较低(5%),且法定权利明确。
百慕大Companies Act 1981, Section 74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若董事会21天未响应,股东可自行召集。门槛较高,但法定权利明确。
开曼群岛Companies Act,无直接规定公司法中无明确规定,主要由公司章程约定。依赖章程补充细节,董事会的权力相对较大。一般也规定10%的门槛。

2. 提案权(在年度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地区法律依据规定内容特点
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 第115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须在2日内通知股东并提交审议。法定明确,门槛极低(1%),程序强制。
香港Companies Ordinance, 第615条持有2.5%表决权或50名股东可在会议前6周提出议案,公司须纳入通知。门槛较低(2.5%或50人),程序详细,股东提案权保障强。
百慕大Companies Act 1981, 未直接规定未明确法定提案权,依赖公司章程规定;可通过特别股东大会(10%门槛)推动议案。提案权非默认权利,需章程支持或通过其他途径。
开曼群岛Companies Act, 未直接规定未明确法定提案权,依赖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持股门槛)。灵活性高,股东权利受章程限制,法定保障较弱。

3. 知情权

地区法律依据规定内容特点
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 第110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范围最广,强制性强,账簿查阅权独有,司法救济明确。
香港Companies Ordinance, 第631条股东可查阅股东名册;无账簿查阅权。范围全面,透明度高,法定保障强,法院可强制执行,但无账簿查阅权。
百慕大Companies Act 1981, Sections 65, 87股东可查阅股东名册和年度财务报表(除非免除审计);账簿查阅权依赖章程。财务报表为法定要求,但仍偏向灵活性,无账簿查阅权。
开曼群岛Companies Act, Sections 44, 54股东可查阅股东名册和抵押登记册;财务信息披露依赖章程,未强制要求提供账簿或报表。范围有限,豁免公司披露要求低,保护力度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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